一、婚后买房一方写放弃产权有法律效率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时,配偶中的任意一方可选择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这种情形被视为一种有效处置方式。
具体来说,关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及原属个人的财产归属问题,当事人双方可以透过书面形式作出约定,既可决定全部归各自所有,也可协商部分为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拥有。在此基础上,如果双方未作任何约定或无法确定其意愿,那么将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财产的协议中,双方均需对此负责。若是其中任一方擅自对外产生债务,若塑造人对此知情,则由该方按照个人财产进行偿还,而不涉及夫妻共有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后买房一方父母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若有一方的父母进行购房投资,且其产权证上的名字为出资者本身所代表的子女,那么这种情况一般被视为是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然而,倘若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但房产权却被登记在了配偶的名下,通常需要被认定为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因此将其归类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即使房产证上同时出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也同样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